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將通姦除罪化後,發現另一半外遇究竟該如何蒐證保障自己的配偶權?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將通姦除罪化後,發現另一半外遇究竟該如何蒐證保障自己的配偶權?

「通姦除罪化」是什麼意思?

「通姦除罪化」是什麼意思?


  在過往的印象中,在婚姻關係中與人通姦,會因違反法律而吃上刑罰,甚至還曾聽過若是被抓,護照上會被蓋上「淫蟲」兩字之類的謠傳,恐懼讓自己的人生畫上極大的汙點,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許多以往的印象在實際法律層面上都已經有所改變,跟上時代改變的腳步,了解法律的變革,才能讓自己在婚姻關係中保護自己,站穩不敗的地位。

  首先對於「通姦除罪化」進行了解,原《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也就是印象中若是配偶不忠,腦中可能會出現報復心理,我要懲罰他/她,讓這對「姦夫淫婦」關進牢裡去浸豬籠的畫面,然而,這個電影中的橋段,如今在臺灣已不可能發生,原因是原刑法中的關於求處徒刑的規定,已因為大法官的「釋字第791號」解釋遭到廢除,這也就是坊間通稱「通姦除罪化」的由來,在現今的實際情況下,「姦夫淫婦」已經不可能吃牢飯了。

  儘管「除罪化」以成事實,但不代表在婚姻關係中的「通姦」、「出軌」就是自由的,「通姦除罪化」在法律層面的發展過程有其相關的脈絡及背景,2002年時,關於「通姦除罪化」在法律界已有相當討論,並提出大法官解釋,而這樣的改變,持續到2020年才正式「除罪化」,這是因為在法治社會中,隨著社會及民意逐漸開放,不論是婚姻關係或是性別認同等相關的觀念,都與過去有相當的改變,隨著臺灣社會發展的腳步與脈絡,在法律層面上進行相關的調整,乍聽「通姦除罪化」對於許多道德論者也許無法接受,但是在實際處理層面上,這樣顯得更為符合人性需求。

  而在「通姦除罪化」之後,婚姻關係中出現的不忠行為該如何面對,了解此項法律變革的過程,能讓您轉換角度思考婚姻關係,並了解自己真正所需,面對外遇需要蒐證時,也更有信心。



2002年的釋憲「釋字第554號」是什麼?釋憲條文與通姦罪有何關係?

2002年的釋憲「釋字第554號」是什麼?釋憲條文與通姦罪有何關係?


  距今20年前,時任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開始了臺灣首度挑戰通姦罪合憲性的討論,當時葉法官碰到了一個案例,是一對夫妻分居已久,並以完成離婚,在離婚之後,男方發現前妻在兩人仍有婚姻關係時,外遇並生下孩子,因此怒而告上法院,認為法院應該要還他一個公道,但是葉法官認為事情已經過去,兩人當下已經沒有夫妻關係,在法律層面上對於過往的事情進行追溯有其疑慮,因此提起釋憲案,但是在當時,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未踰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

  原《刑法》第239條制訂於1935年,在第一次提起釋憲案時已經過超過一甲子的時間,制定當時的社會背景保守,若是妻子碰上老公外遇,往往會被戴上「顧不好家庭」、「沒做好厝內事」之類的帽子,也因此原《刑法》的規定也就保障了一些不敢出聲的婦女。

  但是第一位提出通姦罪釋憲聲請的葉啟洲法官認為通姦罪的存在,對於婚姻本身的維護作用,實際上純出於想像;相反地,在大部分的情形中,通姦罪的追訴只有毀滅婚姻的作用。在原刑法的規定之下,在婚姻關係中受害的一方,想要透過法律來懲罰不忠的一方,這樣的狀況,葉法官認為是「成人世界的醜陋規則」,簡而言之,人在心不在,或是利用威脅的方式讓另一半回心轉意都是沒有意義的事。

  然而,因為第一次的釋憲沒有過關,在婚姻中因為出軌受傷的人,仍然在舊法的保護之下,接受舊法的觀念,不順遂的婚姻關係如同牢籠般將兩人鎖在一起,厝內事很難為外人道,但隨著社會開放,法律保護人民的方式也應隨之演進,提出釋憲的立基點並不是要保障外遇的人,而是在台灣最高層級憲法的框架之下,落實每一個人權利義務,因此釋憲確實有其必要性。

  在了解釋憲的背景之後,讓我們更進一步了解釋憲的過程,及釋憲之後的變化,若是自己碰上配偶通姦的狀況時,舊觀念已經行不通了,我該怎麼辦呢?我還需要蒐證嗎?



2020年的「釋字第791號」是什麼?該如何理解?

2020年的「釋字第791號」是什麼?該如何理解?


  已經被廢止的《刑法》第239條中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在這項舊法的規定下,被抓到出軌的另一半與小三都會受到懲罰,自己在婚姻中受到的背叛,可以將不倫的兩人通通關起來。然而,這項法律與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在自主權的角度之下,有婚姻關係的兩人仍然擁有性自主權,不能因為一紙婚姻就用法律規定不允許另一半與其他人上床,因為婚姻的基礎並不只有性這件事,人性才是這件事的關鍵點,畢竟需要有信任才能夠建構完整的家庭結構。

  此外,這項舊法其後段還有規定:「但刑法第 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意思是,如果丈夫若是浪子回頭,受傷的妻子仍然可以對於小三提起告訴求刑,這也就是為何過往小三總是如過街老鼠般的遭人唾棄,而願意回家的丈夫卻沒有受到相對的警告或懲罰。

  外遇必須要有兩個人才能成立,僅懲罰其中一人讓整個事件出現不公平的結果,這點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相違背。依過往的法律規定,可以讓妻子一吐怨氣,還讓丈夫回到身邊,有懲罰到了小三,看起來似乎是保障了自己,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來,也是小看了自己,仍然將自己所在父權社會的結構下,並顯示這項法律規定將對於婚姻關係有所禁錮,兩人要一起經營婚姻關係或家庭,這種羈絆不應該是因為冷冰冰的法律而形成的,被規定的東西總是讓人會心有顧忌或不甘,這樣夫妻如何能夠暖心的牽手到老呢?

  《刑法》第239條制定於1935年(民國¬¬24年)當下的時代背景,與現今2023年(民國112年)年的社會風氣與民情有相當的距離,如今民情相對開放,個人對於隱私權、自主權的認知也有所不同,男尊女卑的固有觀念也有相當的差異,即使是女方,也與過往被鎖在家中的小媳婦角色也有不同,因此「釋字第791號解釋」是考量時代之後做出的結論。

  正因為這是一個可以為自己發聲的時代,男女的尊卑地位已與過去大不相同,大法官釋憲讓婚姻關係有了不同角度的彈性和空間,在這樣的狀況下,仍然是有方法保護自己的,了解法律的發展脈絡,可以讓自己婚姻觸礁時對於未來有更多的思考方向。



20年來「通姦除罪化」的法律發展脈絡,有哪些改變??

20年來「通姦除罪化」的法律發展脈絡,有哪些改變??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因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及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於當下即日失效,《刑法》第 239 條這個由1935年(民國-¬24年)制定的法條,正式走入歷史。

  《刑法》第 239 條會廢止有幾個原因,以國家角度制定法律,讓刑罰介入私人間關係,長年以來被法律界、婦女與人權團體認為是充滿封建時代色彩的產物,隨著時代進步,這項條文不僅侵害隱私、顯示出性別不平等,且真要站上法院又舉證困難,令人詬病。

  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就曾提出通姦除罪化建議,加上全台多位法官在審利案件時,都認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慮,裁定停審,合計16件,最後共由18位法官具狀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這項「釋字第791號」的公布有著其時代背景,加上國內《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以及《民法》陸續修訂,甚有一說,除了伊斯蘭國家以外,「通姦罪」都已遭到廢除,因此「通姦罪」的存在明顯不合時宜。

  簡而言之,這項解釋公布後的變化是,「國家司法單位不再具有強制力干預屬於私人領域的婚姻關係」,檢警單位也不再受理「通姦罪」的告訴案件。

  但是,在婚姻中出軌就變成合法的事情了嗎?

  並不是這樣,因為相關的法律修訂之後,即使乍看之下「通姦除罪化」,但是婚姻關係中,仍有其他必須要被保護的相關層面,這些都還是可以透過法律的方式進行自我的權益維護。

  透過專業的徵信單位與法律諮詢,仍然可以讓您在婚姻關係中吃虧的時候受到保障。



為什麼感覺法律不保障婚姻貞潔義務了?

為什麼感覺法律不保障婚姻貞潔義務了?


  有位妻子因懷疑當導遊的丈夫長期不回家,有外遇的可能,於是偷開丈夫的電腦,並翻攝到丈夫與小三在通訊軟體中的對話,找來徵信社抓姦,成功抓姦的情況下,卻被丈夫依《刑法》第318條之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妨害秘密罪」告上法院。最後經檢察官調查,以妻子有去除婚姻純潔的疑慮,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是一項在2017年的判例,原本覺得自己遭背叛而告上法院的妻子,差點因為「妨害秘密罪」受罰,感覺受害的一方反而被惡人告狀,加上現在若遇上這樣的狀況,不禁懷疑會因為《刑法》第 239 條的失效,配偶在外面亂搞也無計可施,但其實「通姦罪除罪化」不代表放飛配偶,可以到外面亂搞,因為婚姻關係中的民事責任仍在,若是碰到配偶不忠,找證據的方式甚至比以往更容易證明,整體而言,有著婚姻的雙方,對於「婚姻忠貞」的義務並沒有因為「通姦罪除罪化」而改變。

  「通姦罪除罪化」這件事對於固有觀念、價值觀等確實有相當的衝擊性,不需要因為「除罪」而感到擔驚受怕,更不等同於通姦可以逍遙法外,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仍然保障著婚姻關係中必須的「忠貞」,社會輿論的制裁及民事的損害賠償在民法的保障中仍然是存在的,儘管看不見不忠的另一半和小三戴上手銬的畫面,換個角度想,自己的心中也可以相對自由,不需要因為對方坐牢,奪取了對方的自由而自責,浪子回頭接不接受是一回事,小三也仍然要負起相對責任。

  每一段情感與婚姻都需要靠自己經營,嚴刑重罰並不是讓人歸順的好方法,不需要因為「通姦罪除罪化」而覺得沒有希望了,若是碰上外遇狀況,自己完全沒有頭緒的時候,仍可以透過專業的徵信社為您蒐集證據,討回公道。



通姦除罪化後,還能懲罰外遇者嗎?

通姦除罪化後,還能懲罰外遇者嗎?


  在步入婚姻前,或許不曾想過會碰上外遇這件事,想著自己與另一半美好的未來,為家裡做牛做馬,工作、家事、小孩一堆雜事搞得連休息的時間都沒有,碰上外遇這件事,讓自己的腦袋一下子當機完全不知該如何走下一步,其實,要知道的是,「自身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了!」

  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雖認定通姦罪違憲,但也指出,「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 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也就是說配偶之前仍然有權利存在,在刑法遭廢止的情況下,國家仍然是支持「對於配偶權利受到侵害時,仍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婚姻中不允許有第三者介入」這點受到法律支持,刑法的廢止只是對於「當違背婚姻忠誠」時,不應該以刑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婚姻忠誠」是一種義務,是一種感情上的信任關係,不應以求刑進行處罰,但是,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受到侵害時,仍然是可以挺直腰桿為自己聲張權益的。

  在法律條文中想要查詢「侵害配偶權」是直接查詢不到的,因為這與「監護權」的想法有些類似,在判決中常見到的只是一種簡稱,要了解的是民法中有許多不同層面的規定保障著婚姻需有的權益。

  以「侵害配偶權」角度進行求償,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相對簡單,因此要警覺的是自己在婚姻中的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此時尋找專業的徵信單位協助您,依照實際上發生的狀況協助分析,為您找到獲得賠償的最佳解方。



既然通姦都除罪化了,為何還需要蒐證動作?

既然通姦都除罪化了,為何還需要蒐證動作?


  「釋字第791號解釋」看似簡單的將「通姦罪除罪化」,但這是基於民法仍對通稱的「配偶權」有所保障,因此當在婚姻中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主張受到侵害的部分仍然是必須且重要的。

  一對男女在汽車旅館被闖入拍照,兩人全身光溜溜但是穿著襪子,聲稱「我們只是蓋棉被純聊天。」這樣的畫面會讓人相信嗎?以往「通姦罪」的成立因為法院在審理通姦案時,要求的證據門檻極高,若非是真的抓姦在床,往往會因為無法證明「性器接合交媾」而判無罪,即使真的被判刑,不過也就在3個月左右,更甚可以易科罰金數萬元而已,但是被害提告的配偶方,卻可能因為蒐證手法不當而面對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官司,這樣比照起來,找到這樣的證據所需的精力和時間,性價比真是不高,而如今以「配偶權」的角度出發,找尋證據變得相對容易

  由於法院對在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的所認定的證據,較過去刑事「通姦罪」來得寬鬆,只要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曾有的親密互動,已經足以破壞婚姻和諧,受害配偶方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進行「侵權」的申告。此外,《民法》第195條第3項:「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在婚姻中被出軌的受害人雖非遭受到財產上之損害,但仍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發現配偶有外遇的狀況時,蒐集證據,證明自己的權利受損相當重要,然而,不要片面感覺蒐集證據相對簡單的情況下,一切都可以自己來,正因為隱私跟自由,仍在被憲法保障範圍內,偷偷使用想要一些方法找到證據,對自己而言仍有觸法危險,與徵信社一同制定有效的策略,諮詢後採取有效的方式,讓自己不但能夠請求賠償,還能夠全身而退才是上策。



碰上配偶不忠或是不確定他真的出軌,我該怎麼辦?

碰上配偶不忠或是不確定他真的出軌,我該怎麼辦?


  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之前,《刑法》「通姦罪」的讓很多感覺自己弱勢的婦女覺得有所依靠,或是覺得有所保障,對於配偶及小三提出告訴之後,,有可能因為家族壓力、小孩教養等等,最後只告了小三,這樣缺乏全盤考量的情況下,結果與回到家庭的另一半仍是「破鏡難圓」,兩人在同一屋簷下已無法彼此信任,存在於家中的冷暴力或是無視,或許走上法院提出告訴更令人心痛。

  冷靜想一想,圓滿的婚姻關係為何會出現破洞呢?是不是因為兩人之間早已有其他的問題,小三或許只是配偶的另一個出口,但是,對方有出口,我的出口在哪裡呢?不要把自己的路走死了,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有些口角,或是因為配偶的行為冷淡,而懷疑是否對方出軌,首先要先找到支持自己懷疑的證據,確實已有配偶不忠的證據之後,還有很多可以選擇的路。

  向朋友訴苦,找家人商量,往往都會帶有情緒性的考量,無法做出客觀的判斷,您可以選擇與專業的徵信機構諮詢,在保密的情況下,將事情原委搞清楚弄明白,得知一定的證據之後,在進行下一步的策略規劃,是要保全家庭?還是要取得賠償?下一步的每一個方向都相當重要,但是在無法綜觀全局的情況下進行判斷是最危險的事情,有可能走錯一步讓自己後悔一生。

  因此,具有豐富經驗的徵信社可以協助您做全盤的考量,無論是解開疑惑,開心的回到美滿的家庭生活,或是走上法院,求取賠償,走出一條全新的路,都是徵信社專業的服務項目,讓自己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看見新的視野,也給自己更多的機會。



如何在現行的法律保障下,保護自己在婚姻中的權利?

如何在現行的法律保障下,保護自己在婚姻中的權利?


  「釋字第791號解釋」讓台灣在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層面,觀念上有了很大的轉變,廢止了將道德刑罰化,純有情緒發洩、缺乏理智的《刑法》第239條,以《民法》中的損害賠償來進行婚姻的保障,受害方可以獲得的求償金額,比起過往的罰金更高,也能夠讓受害方實質獲得賠償,

  不讓刑罰進入婚姻,讓更有具有人味的《民法》來維護家庭的關係,《民法》婚姻的章節規定了婚姻中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了財產、子女撫養等,婚姻關係不僅是感情層面,法治社會讓您在婚姻中仍是一個個體,而且是能夠保護自己的個體。

  要清楚明白,當夫妻關係中確實出現了第三者,「釋字第791號解釋」後的「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通姦無罪」,只是罪罰與過往不同,而實質可以求償的部分不同而已,「浸豬籠」、「洗門風」這些在連續劇中太過戲劇性的畫面,在真實生活很難出現,要思考的是如何保障自己的未來,如何讓自己受傷的時候,對方真的能夠感受並做到「對不起」,讓自己的痛苦真實的讓對方感受到。

  也許你會覺得賠償金錢不是最重要的,但是讓對方和小三不能好過,有許多種方法,考量自己想要的是什麼?想要保護的是什麼?或許仍想保有這段婚姻關係,但是想要驅走小三,想陪著孩子好好長大,或者是想要一次清爽的解決,不要再有這些困擾,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的考量,重點是不怕說出來,不怕找人商量。

  確定自己的權益受損當然是第一步,讓專業的徵信單位協助您,從第一步開始勇敢的前進,更陪伴您思考接下來的策略,一同度過婚姻出現的難關。


結語

結語


  「釋字第791號解釋」廢止了《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成為現今保障婚姻中自我權益的重要方式,兩者「所需要的證據」不同,《刑法》要求的直接證據與現在《民法》所需的間接證據,認定角度上有所不同,若是真的碰到配偶出軌,也更容易讓自己站得住腳,保衛自身權益。

  此外,出軌的配偶與小三也是「要告就一起告」,法律上的懲罰一個也跑不了,這個因時代演進而完成的釋憲案,是否就已經讓婚姻得到了完整的保障,這部分留給法律界進行討論,身為一般人的我們,要注意的是「自身權益的保障」,如何用現有的法律讓自己在婚姻中不吃虧。

  當配偶的行蹤或是行為有些異常時,可以先行觀察,每天疑神疑鬼對於婚姻關係維持來說也不健康,但當然也不是說就放外遇的人一馬,相信自己的直覺,需要求助時千萬不能忍耐,讓專業的徵信社當您的後盾,首先提出諮詢,了解自己下一步可以做的事,逐步思考前中後期的策略,要注意「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有其時限性,不要讓事情一拖再拖,有疑慮時就是您該跨出第一步的時候,也是維護自我權益最重要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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