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結婚之前,未必對於彼此的交友關係非常了解,真的要把未來另一半的發生過的點點滴滴在婚前了解清楚,有相當的困難性,也有可能因此打壞彼此當下的信任,甚至破壞原本甜蜜的關係,幸福的步入婚姻殿堂之後,沒想到問題隨之而來,自己的不安盤據在腦海中,這時的自己該怎麼辦呢?
首先,必須冷靜的從兩個方向思考,所謂私生子在法律上被稱為「非婚生子女」,這孩子是指生父、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之下,所出生的子女。而這個孩子出生的狀況,有可能是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
畢竟年輕的時候誰都曾瘋狂過,比如說原本另一半就是放蕩不羈的個性,跟自己結婚時有點已經進入「收心」狀態,準備一同步入人生穩定的階段,若是此時心中有所疑慮,可以請專業的徵信單位協助進行「個人素行」調查,了解之前愛玩的另一半是否有在外面留下孩子,或許是連另一半都不知道的狀況,透過調查了解另一半的日常生活模式,解除自己心中的不安。
然而,自己的疑慮是出現在另一半的生活習慣突然有了改變,比如說有徹夜未歸、有不明的支出,或是固定時間會到某個地方之類的,會讓自己產生配偶有私生子的念頭,多半是因為枕邊人的固有習慣有了變化,每天生活在一起的人,稍有變化自己一定會有直覺反應,「好像哪裡怪怪的?」當有這樣的感覺時,您可以相信直覺,開始更細膩的觀察,而透過專業徵信單位的協助,可以讓您解開心中疑惑,或許事情不像自己想得那麼糟,也或許真的是外面有私生子,有大事要發生了,首先調查事情的真相,並了解接下來可以做的是,才是保衛自己在婚姻中權益的關鍵。
發現先生在外面有私生子,血淋淋的事實發生在眼前,自己內心受到的傷害不言而喻,氣得想要告上法院,當前對於出軌,法律層面常用的「侵害配偶權」是什麼?需要哪些證據?
其實,在法律層面上,「侵害配偶權」是一個廣義的說法,主要是以「侵權」的角度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主張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權益受到侵害,並沒有明確規定要有哪些證據,反而是受害者必須要提出證據,爾後交給法院進行判斷,常見的證據通常有LINE截圖、錄音錄影、情書,甚至是爆料。
而在確定先生在外面有私生子之後,若能取得私生子的DNA,在告上法院之後,優勢就相當的高,也會有一定的勝算。若是沒有實質證據,單純就靠自己的情緒或是感覺進行提告,法院沒有相關可以進行判定的證據,那麼這場官司的贏面就不高了。
因此,丈夫有小三不等同於在外面有私生子,如何確切證明丈夫有小三,並且還出現了不可抹滅的證據,這點變得極為重要,然而,想蒐集相關的證據又有其相當的困難性,因此交由專業的徵信單位協助您取得「鐵證」,如此一來,提出的證據有其絕對的正確性及可信度,丈夫也無法推辭蒙混,在提告「侵害配偶權」,站上法院的時候,更能站得住腳,能夠證明自己在婚姻關係中受到「侵害」的嚴重性,這項權利受損與賠償,在專業徵信單位的協助下,提出相關事證與教戰手冊,讓您更能確實的獲得自己想要的賠償。
在未結婚的狀況下,出生的孩子要如何報戶口,會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是生母不想讓生父知道,或是生父不想要承擔責任,不想認這個孩子,在這種狀況下,「非婚生子女」報戶口的未婚生子登記申請人,必須是母親、外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扶養人。在這樣的狀況下,辦理登記時,要攜帶孩子的出生證明書,這部分可向生產醫院申請,即使未婚生子仍可取得,另外,戶口名簿、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到戶籍地縣市政府所管轄內的任何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而在這樣的狀況下完成「報戶口」的孩子,將從母姓。
另外一種狀況,是生父不想跟生母結婚,但想讓這孩子登記在自己的戶口下,這樣就必須先辦理「認領」,由生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在這部分需要準備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被認領人的戶口名簿(若要認領的孩子已經有身分證也要攜帶)、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約定書、子女從姓約定書,如果是生父辦理「認領」,還需要提出「親緣鑑定」的證明文件。
這部分所需要的資料較多,與孩子在生母名下最大的不同是「子女從姓約定書」,簡而言之,就是孩子要跟誰姓?經過認領手續之後,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意思是經過認領手續後,生父就與子女監護權、姓氏約定與扶養費有所關係了。
因此,私生子可以報戶口,但這也衍生了未被丈夫認領藏在外面的孩子,或是妻子婚前在外面有孩子,這該如何找出來?因為一些跡象顯示,讓自己感受到另一半可能在外面有孩子了,但是要靠自己的力量找到明確的證據又有其困難性,諮詢專業的徵信單位,讓專業人士以經驗協助您,確認是否配偶在外面有個會突然來認親的孩子,了解明白現在發生的狀況,避免影響目前的家庭生活,也保護自己現在的家庭,透過專業調查之後得到的結果,更能夠協助您消除目前家庭所需的資源是否被分化。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點規定源於小孩是從母親體內所孕育產生出的生命,因此,小孩與母親間有著絕對的自然血緣關係,不需要再進行認領手續。
但是在生父方面,想要讓外面的孩子跟自己姓,或是想要擁有監護權,「認領」這件事一定要做,但是認領之後,隨之而來會有其他的責任關係出現。由於認領後,孩子就被視為「婚生子女」,也就脫離了「私生子」的角色,因此,與父親的關係就此建立。
在《民法》第1065條中同樣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也就是說,即使生父沒有任何的「認領」手續,在若是孩子能提出相關的撫育證據時,例如定期匯錢協助生活,或是有其他經濟及生活上的支援,在父親部分就表現出了「撫育」的證據,在孩子的角度而言,即使沒有被「認領」,也已不再是「私生子」。
此外,「提請求認領之訴」也能夠建立起生父與這孩子間的關係,站在妻子的角度,也許乍看會覺得孩子那麼小,怎麼可能決定這些事?這點應該從兩個角度觀察,若是丈夫在外面有「未成年的私生子」,這件事有可能因為小三搞不定而與自己有關係,而「成年後的私生子」,就有可能利用過往的證據來「侵門踏戶」,打擾自己現在幸福的家庭,這些狀況都不可不備。
站在丈夫的角度而言,儘管生母的部分不需要這些手續,孩子就是跟著自己的,但是自己的太太在外面有小孩,不論過去或現在,這個孩子的存在都不可能消失,那有可能會影響自己現在對於家庭的規劃,該如何是好?
在婚姻關係中,無論男女都有可能在家庭之外,留下「私生子」這樣的未爆彈,如何妥善處理這個可能引起家庭劇變的問題,您需要專業的徵信單位為您進行調查、分析、釐清責任關係等,依照您的需求,並協助您規劃有效下一步。
首先,讓我們來思考一下「私生子」存在的原因,兩個沒有婚姻關係的人所生下的孩子,若以妻子的角度而言,這件事整體而言,這件事最少會影響四個人,小孩、丈夫、自己及小三,此外還有一種狀況,是小三自己也有婚姻關係,那就會影響至五個人。
就遺產角度而言,妻子層面當然不希望在外面亂搞,還生出個麻煩鬼的孩子來影響自己,但是在法律層面而言,丈夫發生的問題自己是無能為力的,第一種「小三沒有結婚」,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1.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2.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也就是小三只要有證據證明孩子是丈夫的種,這樣就有權要求丈夫進行「認領」,而《民法》第1066 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意思是小三可以拒絕丈夫認領孩子,因此是否讓「孩子認祖歸宗」,這決定權在小三與丈夫之間的協商,身為受害妻子的自己,即便有法定配偶關係,在法律層面上,仍是完全沒有辦法阻止或反對。
另外一種狀況,「小三自己也有婚姻關係」,此時產出的孩子,會被視為小三的「婚生子女」,這種狀況下,即使丈夫想要「認領」外面的私生子,法律層面上也是不可行的,因為狀況發生在小三有婚姻的狀況下,因此,就算丈夫想讓孩子回到自己身邊,那也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但是《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丈夫與「私生子」是直系關係,在法律上規定不能收養,只要小三、私生子和丈夫三者都沒有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情況下,在法律層面上,丈夫與這孩子沒有關係。
但不論是「認領」或「收養」,只要丈夫一旦進行這項關係確認後,接下來面臨的就是「遺產繼承權」的問題,因為完成「認領」後,丈夫與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關係就成為親子,與現今配偶所生下的子女擁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而若狀況變成「收養」,根據《民法》第 1077 條中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完成「收養」程序的孩子,也擁有「遺產繼承權」,與「認領」之間的差異是「收養」關係是可以被中止的。
因此,要不要讓「私生子」進家門,影響最大的就是「遺產繼承權」,但是這件事,只要丈夫決定,妻子是完全無法發聲的,如何能夠讓丈夫打消念頭,或是如何針對目前家庭中對於「遺產」的規劃,變得極為重要,每一位「私生子」的出現都有不同的原因和故事,專業的徵信單位能夠協助您釐清目前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並為您量身訂做最妥適的方案,讓您即使碰上這樣的問題也無後顧之憂。
當碰上自己的丈夫在外頭留下了麻煩事,該如何保障自己,萬一丈夫已經透過「收養」、「領養」建立了與「私生子」之間的關係,那麼這個「私生子」就有「遺產繼承權」了,此時,身心受創且憤怒的你該如何是好?先行冷靜了解法律上對於遺產繼承的規定,才能讓您對未來有所準備。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由於「私生子」與丈夫有著直系血親的關係,這點經過「親子鑑定」就自然存在,更遑論已經完成「收養」、「領養」手續,也就是說,無論如何這孩子一定有來分財產的權利,這樣的狀況下,您可以做的只有規劃讓「私生子」拿得越少越好。
在《民法》上有關繼承的規定,有2個名詞要特別注意「應繼分」、「特留分」,所謂「應繼分」是指在在「沒有寫遺囑」或「有寫遺囑,但是有些遺產沒有寫到該如何分配」的情況下適用,這部分的分配方法是依照《民法》第 1138 條中的規定進行分配,若是自己沒生小孩,丈夫的遺產會先留給自己一半,剩下的由小孩均分,自己沒有小孩的狀況下,就是自己與「私生子」均分,這麼一想,這個「應繼分」部分無論如何都會因為「私生子」的出現而被稀釋,
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呢?自己和孩子都還有未來的日子要過,「私生子」搶財產這種事在新聞上層出不窮,更別說那些有錢的資產家突然過世時,鬧得風風火火的爭產故事了,想要預防這樣的情況出現,您有兩個方式可以進行,第一是讓丈夫「預立遺囑」,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儘管無法讓「私生子」一毛錢都拿不到,但是可以減少「私生子」在「應繼分」上的比例,僅留下「特留分」的比例,這麼一來,就減少了二分之一,有效的減少了自己的損失
第二種方式是進行「財產移轉」,讓丈夫先將財產轉移至自己或是孩子的名下,這樣一來,「私生子」就沒有遺產可以搶了,相較而言,這個方法更加簡便,但處理過程中,若一次大筆轉移,可能會出現和「贈與」相關的稅金問題,因此可以利用逐年贈與、多人贈與等方式,來減低課稅。也可以為自己的孩子購置其他資產,做為未來保障,但是這樣的方式必須提早規劃,若是在丈夫突然出現重大事故撒手人間時,突然的大量轉移資金,就有可能面對遺產課稅的問題。
然而這些操作手法都是需要經過丈夫同意,若是丈夫無論如何都還是想要留給「私生子」保障的話,仍然會讓自己覺得無力,了解這些權益關係之後,您可以透過專業的徵信單位與法律諮詢單位協助您,告知丈夫所有的權益關係及利弊,討論後續的財產規劃方式,讓自己的未來更有保障。
根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也就是說,如果自己的老婆在外面有了小王,在與自己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這孩子被自然認定成為您與妻子的「婚生子女」。
隨著社會風氣日益開放,妻子在外面亂搞的可能性也越來越高,加上自己工作忙碌,的確留在家裡的時間不多,也很久沒跟老婆上床了,這樣的情況下,老婆竟生出孩子,這要我如何相信?在《民法》第1061條中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2條第1項則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大家熟知的懷胎十月,這個302日估算的就是妻子懷孕的時間,也就是說,若是自己在妻子受孕的當下,仍然保持著婚姻關係,這樣自己不但是「戴了綠帽」還多了個「私生子」,此外,即便兩人在這過程中離婚,只要受孕的時後仍有婚姻關係,這孩子就還是你的。
妻子在外的行動自己無法控制,是否能夠預防妻子外遇,這件事關係於夫妻之間的感情狀況,而萬一真碰上妻子亂搞,前期懷孕又看不出身形差異,這接下來的狀況我該如何面對呢?先冷靜的將妻子在外面是否有小王的事情暫放,首先,可以先透過DNA鑑定確認這孩子是否與自己真的沒有血緣關係,確認真的不是自己的種之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行動。
在確認自己跟這孩子沒有關係之後,您可以考量是否要保留現在的婚姻關係,是要將孩子留在身邊,還是要讓外面的小王把孩子帶走,根據《民法》的規定,這孩子只要是老婆生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但這不代表外面的小王知情後,不會提起訴訟,想要討回孩子,或對孩子進行「認領」,因此,無論這樣突如其來的親屬關係是不是自己想要的,您都應該針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障,透過專業的徵信及法律單位,可以協助您掌握必要的資訊,並針對未來的婚姻關係及財產分配進行規劃。
自己在婚姻中被老婆出軌,簡直就是個孬種,老婆還把外面的「私生子」也帶回來了,在不想破壞婚姻關係,或是讓自己的小孩未來知道外面竟然還有個兄弟姊妹的狀況下,您仍然有可以選擇保護家庭的權利。
首先,讓這個老婆的「私生子」回去找親爸爸,只要能證明透過如驗DNA的方式證明這不是自己的種,可以在知道事情後的兩年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用這種方式去掉自己與「私生子」間的「婚生子女」關係,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也就是說不認這孩子,在此期間,您也可以向老婆提告「侵害配偶權」來為自己求償。
但是,萬一這件事是在孩子大了,發現血型怪怪的,長相跟自己也越來越不像了,那可怎麼辦?這件事在兩年之後才發現,此時就只能靠外面的小王提起為「認領」的程序,這樣這孩子才不會是個「私生子」,此外,如果屆時小王不願意認領,就要交由妻子或這外面生回來的「私生子」向小王提起「強制認領之訴」,藉以證明您與這孩子一點關係也沒有。
在遺產規劃方面,若是能夠證明自己與這孩子沒有關係,那麼自然不會產生問題,因此「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非常重要,其時效僅有兩年,有懷疑時就必須要調查清楚,透過徵信社與專業法律團隊的協助,規劃您能夠做的事情,讓您脫下綠帽,全身而退。
現代人喜歡維持彈性的異性關係,有很多時候選擇不結婚的方式輕鬆度日,跟女朋友開心的小確幸日子過得很好,也生了孩子,沒想到有一天女友說走就走,自己與孩子間建立的親密關係就此斷絕,您不禁會想,那孩子仍是我的種呀,未來還是想要照顧保護他,這時的您該怎麼辦呢?
在爭奪監護權之前,首先必須先將自己和這孩子在法律上的關係建立起來,由於狀況是自己與女友在沒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產出孩子的,因此要先關係,必須透過「認領」程序,共有三種方式:「1.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透過這三種方式證明自己與孩子之間的關係後,才能進行「親權」的行使。
一般而言,最簡單的DNA檢測就能夠證明的話,當然「認領」不會有問題,若是自己一直以來都有照顧孩子,也有「撫育」的事實,那麼在「認領」上問題也不大。
但是萬一自己其實在過程中沒有相當的證據,不免會碰上女友怎麼就是不想把孩子給你,或跟你建立關係,此時就要透過訴訟方式,讓法院進行「判決認領」,此時所需的過程相當繁複,透過專業的單位為您蒐集證據,站穩判決獲勝的腳步最為妥當。
在建立自己與孩子的關係之後,才會出現「監護權」的相關問題,因此在沒有婚姻關係的前提之下,想讓這孩子未來仍與自己保持關係,證明自己是孩子的父親是第一步,畢竟,萬一女友突然說:「這其實不是你的孩子。」,您還得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證明自己是孩子的父親,萬一判決失利,那麼這孩子可能一生都和自己沒有關係,這些種種過程都相對繁瑣,且有需要釐清的部分,讓專業的徵信及法律單位協助您,確保自己的孩子能留在身邊。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繼承權這件事經常在茶餘飯後出現,但是當事情落到自己頭上時,就一點也不簡單了,從外遇出軌到出現產物,這「私生子」的存在怎麼樣都是心頭難拔的刺,因為碰上了之後,要面對的面廣泛,無論是在法律層面上的親屬關係,或是後續的「遺產繼承」都會是相當麻煩的問題。
因此冷靜思考、落實證據,並進一步規劃接下來可行的策略與方法,或許您怒不可遏,想要馬上切得一乾二淨,或許您心存憐憫,想保留婚姻關係,讓孩子留在身邊,不論是否婚姻關係是否存續,保障自己在這段婚姻關係中的權益,並為自己的孩子和「私生子」找到最好的未來,專業的徵信與法律諮詢單位可以給您最好的建議,並協助您完成妥善的計畫。